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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指南
        提取政策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公积金提取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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