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票据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购房人)不超过所提供票据金额,其中,申请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2.职工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及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4.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以购房理由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扣房票补贴后的房屋总价。
5.职工用房屋拆迁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第一次提取须在贷款还满12个月(包括12个月)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还款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提取日以来的实际已还款额。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结清还款当日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结清还贷总额。
7.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先提取主贷人(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再提取配偶(直系亲属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提取其他(非共同借款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相应的还款额。非直系亲属共同借款人提取须在主贷人及其配偶提取当期还款额度不足时方可提取差额部分,且需提供相关按月还款转账凭证。
8.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及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的住房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元/人·月,每年最多不超过12000元/人。
9.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商品住房,可按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方式提取,或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费票据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0.职工因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开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家庭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1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销户提取、当年按偿还贷款本息理由提取后发生的同一套住房贷款结清提取。
12.职工在本市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夫妻双方不得再进行提取(申请部分还款或一次性结清,因配偶方不在同一区、县(市)内无法抵冲还贷金额的除外)。
13.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多套住房且同时有住房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为:优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提取偿还其他住房性质的商业按揭贷款,但多套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还款额不得同时累计计算,由职工家庭商定一套。
14.不同的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十二个月以上。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到窗口现场办理提取。
16.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签订提取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