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问答系列——医疗救助
103.问: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第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
第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第五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第六类对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04.问: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答:
(1)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含大病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个人无须缴费;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分类别享受不同比例的救助待遇,具体救助比例按救助地政策执行。
105.问:医疗救助对象在发生医疗费用后,如何报销医疗救助待遇?
答:我市已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即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直接刷卡结算,免去了参保人员来回报销费用的麻烦。但对于我市医疗救助人员在市外参保或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救助待遇则需回救助地医保中心窗口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