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029/2022-231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365bet电脑网站_365365bet娱乐场_365淘房APP官网下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2-01-1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建设〔2022〕5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6—2022—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区规建局,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各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优质高效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中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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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2日
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中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精神,高质量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优质高效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1202-2020)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以下简称“全咨服务”)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原则上采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模式。在改造建设过程中广泛落实群众参与,通过居民走访、意见征求、民意恳谈、公众议事等多种方式,建立通畅的民意反馈机制,充分听取相关社区居民意见与建议,保障群众满意度与幸福感。
第四条 全咨服务的委托方,应为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全咨服务的受托方(以下简称“全咨单位”)是改造项目的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为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本地实力强、信誉好、经验足的设计、监理、造价等咨询单位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或其联合体。
第六条 全咨服务的委托方(项目实施主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全咨单位。
第七条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采用“1+N”方式组织,其中:“1”为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策划、报批报建报验、合同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技术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协调管理、风险管理和移交管理,具体服务内容应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管理应结合建设项目特征,运用系统理论与方法,进行项目目标控制。
“N”为项目专项咨询,主要包括前期咨询、结构安全检测或鉴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运行与维护和BIM服务等。全咨单位提供项目专项咨询服务时,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一)前期咨询。按照国家、省市地方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咨询服务。
(二)结构安全检测或鉴定。根据项目需要,对房屋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或鉴定并出具报告。
(三)工程勘察咨询。根据项目需要,开展工程勘察活动。
(四)工程设计咨询。根据项目需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开展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开展设计优化工作。
(五)招标采购咨询。根据项目需要,按照国家、省市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组织建立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确定招标采购流程和实施方式,规定管理与控制的程序和方法,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六)造价咨询。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以及项目发承包、施工、竣工等阶段的相关造价咨询服务。
(七)工程监理。根据项目需要,开展工程监理活动。
(八)运行与维护。根据项目需要,协助委托人参与改造项目试运行,提出小区长效管理咨询意见。
(九)BIM咨询服务。根据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 、《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GB/T51235和浙江省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DB33/T1154的规定,组织并实施BIM在项目各阶段的应用。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应包含项目建设管理内容,以及按需在菜单式的项目专项咨询中选择相关服务事项。项目实施主体不再选择代建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全咨服务的咨询服务费可采用“1+N”叠加计费模式(即“全过程项目管理费+N项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费”),也可按照基本酬金加奖励模式。
第九条 鼓励全咨服务的委托方(项目实施主体)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一并委托全咨单位承担。全咨单位不具备与委托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资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委托人同意,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信的单位,全咨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
第十条 全咨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建立项目机构,配备数量合适、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备、检测仪器等设施。项目负责人和专项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规定及合同要求,并具有工程管理相关经验。全咨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工程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全咨服务的委托方(项目实施主体)应与全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咨询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全咨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咨单位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上述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