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029/2022-2238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2-03-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建设〔2022〕2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6-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城规建局,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
为保障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减少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后存在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应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优先采用外墙自保温、外墙内保温、复合保温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保温系统技术,保证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
二、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禁止用于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建筑外墙;建筑高度12m及以下建筑外墙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25mm并应增设构造加强措施,且保温层和找平层的总厚度不应大于45mm(含抗裂砂浆层、保温层内侧的防水砂浆层、专用界面砂浆层),装饰面禁止使用面砖粘结饰面构造。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工程),不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三、设计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分别开展民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编制,明确外墙保温系统详细、完整、准确的保温构造和防火、抗裂、防渗、防脱落的安全构造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对外墙保温设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保温系统构造、保温材料防火性能以及建筑节能说明中的性能指标。
四、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保温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保温材料质量管控,定期抽查保温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单位应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批,并按审批后的方案在现场制作样板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做好施工过程旁站监理,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不予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五、质量检测机构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把好保温材料和保温系统的质量检测关,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六、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外墙保温工程的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来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擅自降低标准,不按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外墙保温系统施工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将计入企业信用评价。
七、民用建筑项目已通过节能审查且外墙外保温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已按本通知要求设计使用的除外),鼓励建设、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不采取变更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出具防止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出现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现象的构造设计详图(包括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等)。
八、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将视情况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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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