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保障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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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
附件: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保障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试行)
妥善处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是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就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保障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安置房、政策性保障房,以及单位自建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改房、集资房等,因相关主体灭失或审批、验收、税费材料缺失等原因,导致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列入本通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二、处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摸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正确界定历史遗留问题的范畴,对因建设单位原因或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问题,应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及时处理化解矛盾,同时应防止借机搭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对造成不动产登记难的前端历史遗留问题和许可事项等,要明晰职责、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由原审批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补办完善相关手续,并出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相应资料。
(三)急需优先,高效便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聚焦突出问题,对量大面广、急难愁盼的问题率先处理,增强服务意识、担当意识,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理途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处理方法
(一)明确办理主体
1.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单位)代理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回购房源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由出资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单位)代理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2.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结果只记载于登记簿不发证,并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注明。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单位主体灭失且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经登记机构公告无异议后,转移登记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按规定提交付款凭证、完税凭证、协议(合同)等申请材料。
3.办理转移登记时,安置房、政策性保障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权利人的资格认定,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付款凭证、完税凭证、协议(合同)等申请材料缺失的,通过部门会商明确补办方式。
(二)完善用地手续
4.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政策性保障房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5.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凭项目立项依据等材料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用地批准结果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外,也可凭土地审批意见书或补充协议等有效文件,作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依据。
(三)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
6.建设单位将安置房、政策性保障房等按商品房对外销售,单位自建房改房、集资房出售给非本单位职工,以及其他划拨土地上的自建住房擅自对外销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出让金的补交标准,按房屋建成时间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后确定,出让起始日期按评估基准日。
(四)完善规划审批和用地复核手续
7.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责任部门确认,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项目根据现状出具规划确认意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履行义务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出具规划确认意见和用地复核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依据。
(五)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8.能够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应当按规定补办。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和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住建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报告和结论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竣工备案的依据。
9.能够补办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应当按规定补办。无法补办的,可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房屋消防安全鉴定。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和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凭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鉴定报告和结论、及已将房屋消防安全鉴定结论告知住建部门的承诺说明,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拆迁农户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自建安置房的办理
10.拆迁农户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自建安置房是指:由拆迁建设单位或安置主体(镇街或村居经济合作社)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土地面积划分宗地后统一安置给农户,由农户自建的房屋。
11.对集中审批安置用地,用于农民安置房建设的,需审核实际用地情况。经确认,实际总用地面积超过划拨用地面积的,按规定处理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拆迁建设单位或安置主体(镇街或村居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12.经拆迁建设单位或安置主体认定,农户自建的拆迁安置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超过安置面积的,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和房屋首次登记。具体由农户和拆迁建设单位或安置主体共同申请,拆迁建设单位或安置主体统一代为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用地审批文件、规划许可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报告等材料。
13.经拆迁建设单位或安置主体认定,农户自建的拆迁安置房存在超占土地面积、超建建筑面积的,依法依规处理后,合法部分按第12条办理不动产登记,超占超建部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会商制度。为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各地应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住建等相关部门联动的会商机制,定期召开由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商讨会,对于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提交会议共同会商解决。
(二)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长效管理制度。解决不动产登记难历史遗留问题,既要化解存量,又要预防增量,避免历史遗留问题边解决边产生。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以空间码为链,实施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确权登记等全业务链封闭动态监管到位,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销账制度。各区、县(市)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关注此类涉访涉诉案件,建立台账,分类研判,明确责任主体,列出处置时间表,逐项跟踪,挂账销号,各地要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销号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