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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1- 05- 21 15: 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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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二、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缴费补贴基准参照浙人社发〔2020〕61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执行,缴费补贴基准=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从征地成本中列支,上述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等。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各社保统筹区确定。市区按全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筹资标准全市统一,为征地时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年龄来确定,小于60岁的按60岁计发月数,大于70岁的按70岁计发月数);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一次性筹资标准的60%;二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出资额标准为一次性筹资标准的40%。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全市统一增设档次标准为7700元/年,今后适时调整。超过60周岁的人员,增设档次标准每增加1周岁,按照实际计发月数除以139计算,标准依次递减至70周岁止。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缴费补助额度由各社保统筹区确定。市区缴费补助额度为征地时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水平×60。随用人单位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采用“先缴后补”方式按年申请发放,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补助按“不重复享受”原则补差确定。缴费补助如有余额,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2020年12月15日浙人社发〔2020〕61号《通知》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执行,确保原被征地农民权益不受损。

        七、我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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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20日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