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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电脑网站_365365bet娱乐场_365淘房APP官网下载教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365bet电脑网站_365365bet娱乐场_365淘房APP官网下载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9- 30 14: 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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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教体局、网信办、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广电旅游局、税务局、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将《365bet电脑网站_365365bet娱乐场_365淘房APP官网下载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印发,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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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电脑网站_365365bet娱乐场_365淘房APP官网下载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bet电脑网站_365365bet娱乐场_365淘房APP官网下载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365bet电脑网站_365365bet娱乐场_365淘房APP官网下载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坚持和加强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确保党对培训机构的领导。

            第四条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型相符,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规定。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固定办学场所,符合安全条件且房屋质量验收合格,具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具备两个及以上易疏散通道,无安全隐患。办学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和治安管理等规定,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备案),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

            租用场地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租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简易建筑、违章建筑、工业建筑、危房和其它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设置在KTV、网吧等娱乐场所附近。不得租赁中小学校校舍。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或配送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培训机构不得招收寄宿学员。

            第八条 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信用状态良好,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校长。

            第九条 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不得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技术等学科培训的教师应执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聘请外籍人员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第十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配有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投入资金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举办者向拟设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规范下列行为:

            (一)信息公开行为。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信息公开栏,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办班信息、招生简章及广告、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年检结果和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科目及教师资格证号等信息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二)办学审批行为。培训机构应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在经审批的办学地点办学。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所在地教育部门批准;跨县域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报新所在地教育部门批准。

            (三)招生培训行为。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向审批机关备案。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办班信息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每堂课不超过45分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禁发生招生回扣行为。

            (四)收费管理行为。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时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应与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合同上应明确上课时间、总课时数以及退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安全管理行为。培训机构应明确校长或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制订相关的安全制度及预案,按要求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和安全检查。禁止开展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操作。鼓励通过为学员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六)财务管理行为。培训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合理控制负债规模,防范财务风险;不得利用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低押。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的,教育部门可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协同治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分析研判、协调处置、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机制,将规范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各部门相关业绩考核中。

            第十五条 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从区县到镇街到村社,条块结合、横向纵向联动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抽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要运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推行“黑白名单”制度。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培训机构进行资金监管和视频监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正向引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各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教育部门:牵头规范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人员。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加强对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餐饮、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督促限期整改。

            住建部门:按职责依法开展对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审批工作。

            网信部门:加强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的监管,规范线上校外培训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监管处理网上舆情。

            公安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指导、监督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

            民政部门:规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性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人社部门:全面检查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中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卫健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培训机构近视防控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加强票据使用管理,依法查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

            广电部门新闻媒体中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教育行政部门移交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培训机构的行为,查处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市教育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研判和督查机制。按照部门分工,协调督促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加大对各地的督查,将规范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各部门相关业绩考核中。

            第十八条 各地要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365bet电脑网站_365365bet娱乐场_365淘房APP官网下载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


        信息来源: 365bet电脑网站_365365bet娱乐场_365淘房APP官网下载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