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0-900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7-13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发文字号: | 绍政发〔2020〕10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0-2020-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越城区:“杭绍台高速—S308省道—二环西路—S308省道(绿云路)—北站东路—G329国道(钱陶公路)—于越东路—越兴路—群贤路—越东路—二环北路—二环东路—二环南路—S212省道—S24绍诸高速—杭绍台高速”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柯桥区:“高尔夫路—香林大道—越州大道—纺都路—湖东路—群贤路—镜水路—轻纺城大道—柯岩大道—高尔夫路”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上虞区:“G329国道(亚厦大道)—江红路—五星中路—东山路—梁祝大道北段—迎宾大道—凤山路—百岭路—渡江路(曹娥江大桥)—G329国道(亚厦大道)”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有关要求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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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