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事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要求和2018年11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工作部署,我委在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供的标准指引框架基础上,深入总结上海、河南、湖南、广州、贵州5省市基层卫生健康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经验,并征求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意见,编制完成《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及《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已经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标准目录》等相关信息,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更加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并获得便捷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对于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规范卫生健康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提升卫生健康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将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全面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力争在1-2年内,使全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水平达到预期。
二、适用范围
《标准指引》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三、标准目录制定实施有关要求
《标准目录》编制工作以易于社会公众查阅和使用监督,便于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照操作为原则,主要参考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基层权责清单(县级)等,进一步细化、清单化公开事项和内容。《标准目录》共包括政务公开事项11大类、158项,兼顾了东中西部不同地区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差异,原则上应予以全部公开。考虑各地基层实际情况差别较大,《标准指引》对本目录公开事项及相关要素可调整的情形作出规定如下:
(一)关于“类目”。所列14列类目为《通知》要求的必备内容,各地可以视情况增加类目,但不可以删减类目。
(二)关于“序号”。序号共4位,由2位一级事项代码和2位二级事项代码组成。“一级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公共服务11类,代码依次为01、02、03.....。“二级事项”代码为同一“一级事项”中的顺序排列。
(三)关于“公开事项”。主要依据为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地可以根据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热点等,对二级事项进行细化和完善。
原则上不能减少二级事项,对于部分省市已完成工作或者已取消事项的、属于全国改革试点地区情况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开依据”中说明情况并注明依据。如部分省市已完成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已取消义诊活动备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等情况。
鼓励各地根据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适当增加公开的二级事项。凡需增加二级事项的,应当按同一事项类别顺序编码,并按表头所列类目补全相应事项内容。
《标准目录》发布后还将进行动态补充、逐步完善。现有目录并未涉及卫生健康领域所有事项,主要考虑基层实际差异和实施难度,对是否公开存在争议、涉及正在修法的事项(如涉及职业病等的相关事项)暂未纳入,将在今后实施中进行完善。
(四)关于“公开内容”。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得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各地可以按照政务公开“五公开”的工作要求和地方实际对“公开要素”进行增补。其中,行政许可类事项公开内容中的“办事指南”具体要素,是依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规定梳理的,为行政许可类事项办事指南中应当公开的基础要素,目前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可视实际作表述说明(如“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如无收费情况的,只需标注为“无”即可),但应当逐步做到与国家标准一致。面对公众的服务类事项公开内容时,应当尽量体现便民为本,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等事项,公开的内容侧重于办理要求、流程等的公开,不涉及个人办事结果信息的公开。
(五)关于“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每项公开事项公开的基本依据,不在每项公开事项的公开依据中重复列出,仅列出专门法律法规依据。
(六)关于“公开时限”。《条例》“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规定,以及《指导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基本公开时限”。基层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服务能力调整承诺时限,但承诺时限不得低于“最基本公开时限”的要求。法律法规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关于“公开渠道和载体”。因地区差异较大,《标准目录》中仅规定最基本的公开渠道,各地可根据本地条件和便民服务需要自行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创新公开的渠道和方式,自行添加在“其他”项中。其中,选择“精准推送”方式的要谨慎对待,不得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四、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一)加强主动公开。各地要按照本指引及《标准目录》要求,对照地方权责清单和基层实际,依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梳理和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各省(区、市)也可参照本指引及《标准目录》格式编制卫生健康领域省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尝试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获取。要建立健全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做到各公开平台(载体)公开信息内容一致。
(二)开展政策解读。各地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重点做好《标准目录》应用的解读工作。要在确保全面科学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编印便民服务手册等方式,主动将“国标版”目录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特色的“地方版”,让基层政务工作真正公开在阳光下,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满足感。
(三)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密切关注卫生健康领域的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积极回应,主动发声。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在场、在线、在岗”,确保有效的舆论引导。
(四)拓宽公众参与。各地要结合《标准目录》的使用和呈现形式等,做好多层面意见征询、多渠道政策发布和解读、多途径政府信息查询和获取等工作,拓宽政务公开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幸福感。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强化考核激励,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效作为本单位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业务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评估,及时主动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搭建有效平台,为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沟通交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提供方便,并适时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目录内容,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