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37U/2022-02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2-06-01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发文字号: | 绍市民〔2022〕10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0—2022—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2016年三区融合工作清单>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6〕24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意见》(绍市民救〔2011〕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6月1日起,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调整为: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2424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1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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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