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精神,整合各方力量,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性,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体系,强化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共同推进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应该以贯彻实施《内控规范》为抓手,以制约权力运行为主线,将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作为制约政府内部权力的一项重要举措,重点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的权力运行流程和制约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权责对等、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治理水平和权力运行效能。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合力推进
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同参与,共同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在此基础上,将邀请理论界教授、实务界专家成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咨询、评估等工作。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基本指引》(详见附件1),供各地、各单位参考。
各地要加强统筹规划、督促指导,主动争取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支持,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将内部控制建设与规范岗位管理、依法行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审计工作等结合起来,建立将制约权力运行、内部控制考核评价结果与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绩效考核、选拔任用、经济责任审计相互衔接的有效机制。
各地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还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全面系统了解掌握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制约权力运行工作和内部控制建设。
(二)健全单位组织机构,强化流程控制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有效实施负责,应制定周密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有重点、分步骤实施。各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内部控制建设专门机构或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内部控制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具体方案;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跨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本部门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流程梳理和风险评估;按《内控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实施内部控制的日常监控,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内控规范》要求,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自2017年起逐年完善、持续优化;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详见附件2)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权力制约,实行定期轮岗
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是制约权力运行、加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措施。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构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岗位职责权限、权力运行规程,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和分级授权,将制约权力运行有效嵌入内部控制全方位、全过程中。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必须结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规定,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涉及经济活动和业务事项的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和分级授权工作。
实行岗位定期轮换,既是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的重要举措。单位应当在健全岗位设置、规范岗位管理、加强岗位胜任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要求;对从事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面向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等关键岗位要严格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对轮岗后发现原工作岗位存在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追责。除组织人事部门另有规定外,全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2016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定期轮岗制度。
(四)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监督
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71号),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列入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依法治国重要工作任务。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在注重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应关注制度实际执行情况和效果。
1.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从2016年度起,省财政厅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的内容,一并纳入省政府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各级财政部门也应参照省财政厅做法,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年度考核机制。
2.纳入审计工作重要内容。各级审计部门要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各项管理活动和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各级审计部门应把内部控制作为重大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重要内容,通过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实施的有效性审计,揭示单位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3.强化监督。强化单位内部监督,单位应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查找内部控制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自我评价,评估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内部监督部门与内部控制的牵头部门应相对独立,以保证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要将内部监督,自我评价与干部考核、问责制度相结合。
强化财政、审计、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既可以对单位内部控制实行专项检查,也可以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检查,充分利用单位出具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财务管理和审计的效率和效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将监督检查结果、自我评价情况和专业审计情况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与中期财政规划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单位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提高风险防控和抵制权力滥用意识,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要重视对本通知和《内控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将《内控规范》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并纳入公务员公共培训内容,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关制约权力运行和严格内部控制方面的培训教育。
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专题调研、问卷检查、交流座谈等方式,及时总结本地区内部控制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典型案例,明确当地内部控制示范单位,并加以宣传、推广,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基本指引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自评报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9日
浙财会2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