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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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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残联: 现将《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6月13日
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打造升级版的残疾人庇护机构,充分发挥星级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之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残疾人之家”星级划分与评定工作。“残疾人之家”是指以日间照料为主,主要为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二、星级划分 根据“残疾人之家”的规模条件、功能设置、运营管理、服务品质等,星级“残疾人之家”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等级标志对应1至5颗五角星。 三、评定原则 “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遵循“自愿申请、标准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四、职责分工 省残联负责制定“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组织五星级“残疾人之家”评定工作,并指导各地开展其他星级评定工作。 市残联负责组织本市一至四星级“残疾人之家”评定工作,有条件的市可将一、二星级“残疾人之家”评定工作委托县(市、区)残联实施;指导县(市、区)残联做好星级“残疾人之家”建设工作。 县(市、区)残联负责辖区内星级“残疾人之家”的建设、推荐工作。 五、基本要求 规范化“残疾人之家”应满足“八个有”的基本要求,即:有合法的主体、有统一的标牌标识、有稳定的服务对象、有适宜的服务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完善的服务功能、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详见附件1) 六、评定标准 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残疾人之家”可申请星级评定,评定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标准》(附件1)执行,主要从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功能、服务品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满意度测评、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特色创新等十个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和评定指标详见《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项目表》(附件2)。 七、评定程序 (一)申报星级“残疾人之家”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报送《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申报表》(附件3)和《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自评表》(附件4),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2.庇护服务的残疾人名册; 3.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册; 4.与残疾人或与其监护人签订的服务(就业)协议复印件; 5.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管理和服务人员接受培训的合格证明以及专(兼)职医护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7.参加机构综合保险的证明材料; 8.组织评定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建未满一年的机构首次最高只能申报三星级。星级评定满一年的单位方可申报上一星级机构。 (三)县(市、区)残联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残联评定;申报五星级的单位由市残联审核后报省残联评定。 省、市残联组织评定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实地检视、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各评定主体组织评估后,出具评定报告及《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报告表》(附件5)。 (四)各评定主体评定后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申报单位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由省残联统一监制。 (五)星级评定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八、年度审核 “残疾人之家”实行年度审核制。市残联应组织评定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星级“残疾人之家”进行年度审核,对达不到原来星级标准的,予以警示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作降级或取消星级处理。 检查发现“残疾人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降级或取消星级: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伪造有关档案的; (二)不配合检查或干扰检查的; (三)因故停止运营; (四)发生责任事故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对于降级或取消星级的“残疾人之家”,同时收回已颁发证书、牌匾,一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九、监督管理 各市残联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和年度审核结果报省残联备案,由省残联适时予以公布。省残联定期将组织对全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情况及年度审核情况的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予以通报。 十、其他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结果,制定相应的资金补助和扶持政策。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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