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 |||
| |||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部署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是落实党和国家扶残惠残政策,联系服务残疾人,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进入新时代,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广大残疾人对助残服务提出了新期盼。为适应新时代基层残疾人工作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打通助残服务“最后一公里”,夯实残疾人工作基层基础。 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党的群团改革增“三性”去“四化”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倾,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和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努力建设一支服务型、专业化、接地气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实现联系服务残疾人全覆盖,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为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队伍建设。通过整合、调剂现有人员,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文化层次较高、履职能力较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热爱残疾人事业、热心服务残疾人、清正廉洁的干部担任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文件精神,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 (二)加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队伍建设 1.明确工作职责。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协助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村(社区)残协主席,承担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维权、无障碍建设、文化、体育和助残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密切联系残疾人,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倡导残疾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引领残疾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2.落实选聘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残疾人事业,有敬业奉献精神,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就近、自愿、公开、公正、择优”原则,在胜任工作的前提下,优先选聘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担任专职委员。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村(社区)根据持证残疾人数量和工作需要配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建立健全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3.提高薪酬待遇。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薪酬参照乡镇(街道)其他同类用工或专职社区工作者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专职委员薪酬标准。 4.加强教育培训。县级残联每年要组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提升履职能力。各地可依托当地特殊教育学校、“专职委员在线”等平台开展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社会工作者进修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5.严格考核管理。专职委员实行县级残联、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县级残联要完善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考核办法,采取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常态化激励与淘汰机制。考核由县级残联、乡镇(街道)共同组织实施。 三、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组织部门要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把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同步推进发展。财政部门要做好对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队伍建设的经费保障。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残联加大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支持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履行职责。残联组织要做好专职委员选聘、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28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