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
为大力推进滨海新区城市建设,展示城市新形象,提升新区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促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江滨区块总部楼宇建设新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区域
绍兴滨海新区江滨片区中心湖周边地块,东至马欢路,南至南滨东路,西至新城大道,北至开元东路。
二、奖励政策
(一)新建总部楼宇政策
1. 鼓励企业新建总部楼宇,滨海新区内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企业新建总部楼宇的,可按建筑面积(计容)每平方米奖励2000元;其他企业和个人新建总部楼宇的,可按建筑面积(计容)每平方米奖励1500元,以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
2. 鼓励企业早开工早竣工,项目一年内开工(以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后办理开工令时间为准)兑现奖励总额的50%,按期验收合格奖励总额的30%,取得不动产权证奖励剩余的20%(按建成且不超过批准的计容建筑面积计)。
3. 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按出让公告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新公司为实际奖励对象。
(二)购买新建总部楼宇政策
新区内外企业和个人,向新建楼宇业主购买商务楼宇(不包括楼宇商业部分)后可享受每平方米500元奖励;即购即奖兑现奖励总额的50%,装修入驻后,经沥海街道办事处审定再奖励剩余的50%。
(三)租赁总部楼宇政策
新区内外企业和个人,向新建楼宇业主一次性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不包括楼宇商业部分)且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可享受租赁奖励,装修入驻后经沥海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按年租金的20%给予连续三年的租金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新建总部楼宇企业自用参照执行。
(四)入驻企业绩效奖励
对总部楼宇建成后三年内入驻总部楼宇的企业(仅指入驻总部楼宇的母公司),前三年参照实缴税收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参照实缴税收新区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约束条款
(一)新建总部楼宇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竣工的(以竣工备案为准),每超一日扣除奖励资金未能兑现部分的3‰,扣完为止;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满一年,规划用地验收未能合格的取消奖励政策、收回已奖资金。
(二)新建总部楼宇建筑面积(计容)不小于10000平方米;自验收合格后取得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自持比例不得低于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自持部分在产权证上予以载明);产权分割至少以半层为单位(商业除外)。
(三)新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新建总部楼宇的,需在新区内成立新公司。
(四)购买商务楼宇享受奖励政策的须以半层为单位;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并在产权证上予以载明。
(五)购买或租赁商务楼宇享受奖励政策的须在总部楼宇完成土地复合验收后取得不动产取证之日起三年内。
四、职责分工
规划建设局负责规划和用地保障、新建总部楼宇土地推介、土地出让、开竣工认定等工作;招商部门负责新建总部楼宇招商、总部楼宇认定工作;财政局负责绩效奖励资金保障、奖励资金拨付工作;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做地牵头工作;发展集团负责除绩效奖励资金以外的奖励资金保障工作;沥海街道负责做好总部楼宇地块净地、奖励兑现等工作。
五、附则
本意见有效期暂定3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绍兴滨海新区新建总部楼宇奖励资金兑现申请审批表;
2.绍兴滨海新区购买总部楼宇奖励资金兑现申请审批表;
3.绍兴滨海新区租赁总部楼宇奖励资金兑现申请审批表;
4.绍兴滨海新区总部楼宇入驻企业绩效奖励兑现申请审批表。
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