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出境拓市场良好氛围,鼓励企业把握机遇抢抓订单,推进外贸保稳提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对企业派遣业务人员赴境外参加展会及商务洽谈的,给予机票费用50%补助,单次商务活动机票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支持组织商务包机,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对企业参加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含线上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对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含线上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展位费60%补助;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展位费70%补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邀请境外客商入境开展商务洽谈的,给予邀请企业5000元/人次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对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海外资信调查的,按实际发生费用8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万元。 建立商务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服务保障实体化运作机制,统筹推进全市商务人员出入境便利化工作,进一步便利商务人员出入境事项办理,助力企业高效开拓国际市场,确保企业“出得去、回得来”。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凡是展会办展、出境商务洽谈、境外客商入境在执行期限内一天及以上的,即给予相应出入境机票补助、展位费补助、客商邀请奖励。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的外贸企业。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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