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供应链创新发展,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以数字化、平台化、智能化为引领,以产业融合、分工协作、集成创新为路径,以示范城市建设、核心企业培育和平台建设为抓手,推动重点产业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新的动能。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国领先、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供应链体系,培育5个千亿级、20个百亿级产业供应链,我省成为全国现代供应链创新发展的中心。
──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模式先进、国际竞争力强的示范城市。建设2—3个现代供应链体系全国领先城市、8个以上省级示范城市。
──建设一批营销驱动、多元协同、高效运作的现代供应链平台。培育10个左右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供应链平台、30个以上全国领先的行业供应链平台。
──培育一批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的现代供应链重点企业。培育形成20家左右全国供应链百强企业、80家以上具有行业或区域影响力的供应链重点企业。
──聚集一批技术先进、场景丰富、运营规范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占比显着提高,中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户数显着增加、效率明显提升、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
──建设一批布局合理、智慧互联、高效便捷的供应链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畅通国内外的高质量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企业供应链设施智能化水平显着提高。
──汇聚一批专业性强、全方位、多层次的现代供应链人才。基本建成现代供应链人才教育培训体系,高端人才创业创新环境不断优化。
──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跨部门、跨区域、扁平化供应链治理新模式。全面推进供应链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基本建成现代供应链公共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城市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工程。建设现代供应链示范城市。开展现代供应链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努力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和应用示范城市。各地要依托优势产业集群、重点园区、重点商品市场等,运用现代物联网等技术进行跨界整合,大力发展产业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现代供应链平台建设工程。
1. 培育现代农业供应链平台。建立和完善智慧农业云平台,构建云端协同、全程覆盖、开放共享的农业供应链大数据体系。依托特色农业基地和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着力培育一批全程物联、全链可溯、全域可视的特色农产品供应链平台,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带动我省农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2. 发展现代制造业供应链平台。依托“1+N”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聚焦我省优势制造领域,打造一批数据多源集成、服务全链共享、资源跨域协同的特色行业供应链平台,提升产业集群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我省块状经济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3. 培育现代服务业供应链平台。支持优势电子商务平台和品牌网商整合研发、采购、生产、营销和服务等环节资源,形成全程可控、响应快速的电子商务供应链平台。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构建供应链协同平台。围绕建筑工程、医疗健康、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建设一批数据智能驱动、线上线下协同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建设政府采购供应链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
(三)供应链企业培育工程。
1. 抓好示范企业培育工作。高质量完成国家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企业试点工作,推进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加强政策激励,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经验,不断提高我省企业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2. 提升企业供应链应用水平。支持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订单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融入农业供应链体系。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营造龙头企业创新引领、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的制造业供应链发展氛围。加快流通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重点商品市场提升供应链综合服务能力,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提升供应链协同能力,提升中小微流通企业及零售终端供应链融入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供应链创新体系建设工程。
1. 支持供应链技术创新。建立健全供应链产学研用合作创新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建设供应链研发机构,创新物流追溯技术,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在供应链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供应链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2. 培育供应链创新服务体系。加快培育一批软件开发、数据服务、金融风控等第三方供应链服务机构。引导跨国公司、国际知名供应链服务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支持海内外供应链高层次人才与我省企业、科研院所建立创新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五)全球供应链构建工程。
1.加快布局境外供应链网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捷克站、迪拜站等系列境外站建设,加快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物流配送中心、分销服务网络、海外仓等布局,构建互联互通的境外供应链网络,打造全球化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2. 提升开放平台供应链服务水平。依托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大宗商品和农产品全球供应链。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发区、高新区等平台供应链服务水平。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信息互联互通,构建有全球竞争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推动我省跨国企业整合境内外资源,构建有影响力的进出口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六)供应链金融体系建设工程。
1. 推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与应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等平台对接,创新发展应收账款、存货、预付款融资和保险、保理等现代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供应链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整合供应链资源。支持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加大供应链领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上市、并购和重组。(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2. 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转让机制,鼓励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七)绿色供应链推广工程。
1. 大力推动绿色制造。推行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在汽车、通信、大型成套设备及机械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作。探索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健全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2. 积极推行绿色流通。倡导绿色采购、绿色物流、绿色销售、绿色消费,打造绿色商品流通供应链。鼓励建设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交易供应链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促进资源回收和再制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重点设施项目推进工程。
1. 推进供应链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围绕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推动形成“四港”融合、多式联运运输体系。加快推动杭州、宁波-舟山、温州、金华-义乌等国家级物流枢纽建设,推进完善省级重点物流仓储设施节点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2. 支持企业供应链设施改造。以供应链核心企业和平台为引领,支持物流仓储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围绕消费升级,加快推动食品药品、生鲜农产品全程冷链设施改造升级。聚焦服务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供应链平台及重点企业针对物流、仓储、包装、结算、回收利用等环节开展智能化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九)供应链人才体系建设工程。实施供应链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加大现代供应链人才引进力度,参照相关规定在住房补贴、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加强供应链人才培养,支持省内高校设置供应链相关专业。开展供应链重大问题研究,积极创造条件依法组建相应的社会团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省外办)
(十)政府治理模式创新工程。建立数字化协同治理机制。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指引,加快构建多部门协同、各级政府联动的数字化政府治理模式,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供应链标准体系和统计监测体系。立足行业管理和企业共性需求,推进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合力推动本实施意见落实。
(二)加大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体系创新与应用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围绕供应链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出台平台培育、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相关政策。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供应链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加强项目用地等要素保障。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策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通过资源对接会、行业培训会及项目推介等多种形式,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