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21年5月7日,新昌消费者杨某向县消保委投诉某舞蹈培训机构收费问题。杨某诉称,自2018年始,女儿就在某舞蹈艺术培训机构学习培训舞蹈,且双方的合作比较愉快。今年2月1日,女儿因为意外而导致脚骨折,非主观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舞蹈培训。这个突如其来的意外,打乱了女儿的舞蹈培训计划,考虑到后续不适宜继续学习舞蹈,而本年度的2630元学费已经提前缴给培训机构,遂要求培训机构神情退还2630元学费,但培训机构都以种种理由搪塞,拒绝退还学费。经多次交涉无果,杨某转而向消保委投诉培训机构,请求帮助调解维权,退还培训费,化解消费纠纷。 【处理过程】受理杨某的投诉后,新昌县消保委向被投诉的舞蹈培训机构进行了调查和核实,杨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保委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杨某的孩子不能继续参加舞蹈培训,事出有因,且非主观原因,而是意外事故导致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不再参加后续培训以及退还后续培训费用的要求,应该给予理解。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而这起消费纠纷的产生,又与经营者没有尽到签订合同的法定责任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纠纷,以有利于消费者为原则进行。经过批评教育后,舞蹈培训机构同意退还杨姓消费者2630元学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训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杨姓消费者因为遭遇意外,不能继续约定的培训,经营者应该给予理解和尊重,而不能抱着反正消费者已经缴费的心态,拒绝退还消费者学费,搞强制培训。没有事先订立书面培训合同,导致消费纠纷发生时,缺少必要的书面依据,也是培训机构的过错。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舞蹈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杨姓消费者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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