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简政放权中体现服务行政 | |
| |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深化“放管服”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明确权责归属,处理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政府职能更多向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治理等方面转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简政放权应当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契合,使改革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深化简政放权,需要各级政府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更好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这就需要确立服务行政理念、体现服务行政要求。具体来说,可以从增强连续性、回应性、便利性和适应性这四个方面着力。 连续性。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应当同时颁布相关法律规范或政策性文件,为公共服务的连续性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政策依据和制度支撑,防止未经法定程序任意变更或终止公共服务。对行政机关不当变更或终止公共服务的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寻求相应救济。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力的进行追责。 回应性。政府部门应立足于提高本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能力与服务供给水平,建立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的定期考评机制,积极调整和改进行政行为,以回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可以通过设立公开信箱、网络论坛等沟通交流平台,健全公众诉求表达和回应机制,从而尽可能全面掌握公众服务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便利性。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应以方便人民群众为原则。上下级政府部门、同级政府的不同部门和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应实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协调配合、资源共享,共同营造流畅高效的权力运行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应通过优化审批制度、开展标准化服务以及建立“互联网+”政务模式等具体措施,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适应性。政府部门制定简政放权的目标、步骤与措施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只有从实际出发、与实际相适应,简政放权才不会流于形式。此外,行政方式应努力向柔性行政转变,多采取协商、沟通与合作形式,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性手段履行法定职能,更好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