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委托审计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发挥审计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财务审计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一)省属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职工薪酬专项审计等);
(二)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省属企业本级有关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如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改制重组涉及的其他专项财务审计等;涉及企业股改上市或上市公司重组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需要省国资委选择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拟选聘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
第二章 委托审计评审与评价专家库
第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委托审计竞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库,对竞标项目实施评标,对省国资委委托审计项目及选定的省属企业自行委托的审计项目进行质量评价。
专家库成员从政府专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经类院校、省属企业和监事会中产生,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六条 担任竞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敢于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二)熟悉财务、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在财务管理、审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四)能认真履行专家评标评价工作职责,胜任相关工作;
(五)在以往执业、工作过程中无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竞标评审和质量评价实行回避制度。竞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凡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
第三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八条 省国资委选择承担审计和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指定等简易方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一)因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根据我省规定的审计收费标准估算审计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专项审计或经济鉴证业务;
(二)参与竞标的中介机构少于3家的;
(三)其他情况特殊的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业务竞标按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提出竞标需求。除省国资委统一委托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外,其他需要省国资委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时点和期间、资产规模和分布状况,以及有关审计要求等基本情况。
(二)发布竞标信息。制作“审计竞标邀请书”,通过省国资委网站等发布竞标信息。
(三)接受竞标文件。中介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竞标文件。投标书一式6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5份,分别用信封密封(5份副本密封在一起),封口处加盖骑缝章,密封袋正面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标人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四)组织专家评标。由评标专家对中介机构竞标书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形成评标结果。
(五)确定中标机构。由省国资委对专家评标结果进行审议,确定中标机构。
(六)公布中标结果。在省国资委网站等发布中标公告,并通知中标的中介机构和竞标需求单位。
(七)签订业务约定书。中标中介机构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与委托单位、被审计企业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为上市公司的,由省国资委按照规定程序初步确定年报审计中介机构后,根据上市公司法定程序递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由上市公司与审计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竞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年一季度或三季度进行,其他审计业务竞标根据需要组织。省国资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审计竞标事宜。
第十二条 参加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竞标的中介机构,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下同),上年度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在职人数须在40名以上;并且实际承担审计工作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在职注册会计师25名以上。竞标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在竞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竞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与竞标,竞标书中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队伍、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前3年承担项目情况、行业排名、质量评估和处理处罚等情况;
(二)审计工作方案。包括审计项目的认知、拟采用的审计策略、审计力量配备、审计时间安排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三)审计费用报价。项目整体审计费用报价及其组成部分、报价依据,报价必须符合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四)有关声明。包括对竞标资料真实性、中标后履约保证、获悉信息保密、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开展审计、接受审计质量评价等内容的承诺。
第十四条 竞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递交的;
(二)未按规定密封的;
(三)以他人名义竞标、串通竞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竞标的;
(四)不能满足竞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的;
(五)竞标人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由5人组成,包括被审计单位专家1名和4名业务专家。4名业务专家从审计竞标评审与质量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考虑回避原则后确定;被审计单位专家由被审计单位提出。评标专家组名单在开标前予以保密。
(二)开标。发标人在评标专家监督下,对竞标书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场拆封开标。
(三)竞标有效性审查。由评标专家组对竞标书进行是否为废标的审查,明确为废标的不再进入下一程序。
(四)现场陈述。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重大专项审计竞标,增加竞标人现场陈述环节,由竞标人对审计项目认知、审计策略安排、审计质量保证、自身优势劣势等重点内容进行陈述。
(五)专家独立评审。评标专家严格按照竞标文件要求和条件,依据评标标准,结合竞标人现场陈述和竞标书审阅情况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六)确定评标结果。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统计各竞标人得分,按高低顺序排出名次,并撰写评标报告。
省国资委机关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评标业务专家抽取,并对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竞标实行结构式评分,由客观要素、审计方案、费用报价三类构成,满分100分,另设贡献加分最多8分(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中标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履约的,省国资委按照该项目竞标时的专家评分结果,由高至低依次替补。
第十八条 审计业务委托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以省国资委为委托单位,由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和中介机构签订三方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原则上以产权持有单位为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业务范围、审计期间或审计基准日和实施目的;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三)项目完成时间及报告出具要求;
(四)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五)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条 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因申报上市等特殊原因需延长聘用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核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审计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全面履行竞标承诺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义务与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审计业务,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审计任务。如遇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审计报告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到期前10日,与省国资委沟通一致后,提交经被审计单位认可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省国资委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格式规范、审计意见恰当、信息披露完整,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按以下规定提交:
(一)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分送省国资委;财务决算、经营业绩考核和职工薪酬等专项审计报告主送省国资委,分送省属企业本级;
(二)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主送委托单位,分送被审计单位;
(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报告报送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对发现的内控制度缺陷等问题应当予以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必须随附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主动与省国资委、省属企业监事会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交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组织情况,遇到的重大阻碍,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报告内容存在的分歧;
(二)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导致期初数发生重大调整、本期发生的重大资产减值事项;
(三)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或舞弊行为;
(四)导致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五)在审计中已纠正、规范、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对省国资委在审核中提出的质疑,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释。必要时,应当出具书面补充意见或修正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不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前提下,对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竞标承诺情况进行评价,并于审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反馈。
第二十九条 竞标项目的审计费用由竞标确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以后年度续聘的,如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户数、资产规模、审计工作量等审计收费计价基础增减变动较大的,由中介机构与省属企业协商提出审计收费调整建议,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年报项目审计费用实行分期支付,中介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被审计单位支付50%审计费用,其余费用在审计质量评价结束后支付;非因注册会计师原因导致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支付相关费用。其他审计项目的费用按业务约定书的规定支付。
第五章 审计质量评价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建立审计质量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与审计项目付费、审计年限、是否允许参与竞标等挂钩,同时作为今后竞标项目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质量评价包括专家评价和常规评价。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内容包括审计程序充分和适当性、审计报告规范和公正性、审计沟通解答及时和充分性及管理建议书建设性、审计工作时效性等(详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审计质量专家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确定本年度纳入专家评价的审计项目。包括省国资委统一委托项目和企业自行委托的项目。
1.年报审计项目原则上每年抽取1/5,5年轮评一遍。
2.企业自行委托项目原则上每年抽取2~4项,重点为上市公司、金融企业、重大交易、清产核资等项目。
省属企业每年6月底前梳理上一年度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情况,填写《省属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3),上报省国资委。
(二)确定质量评价专家组。按照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4名个人专家,并选取1个法人专家,共同组成审计质量评价专家组。法人专家单位原则上自愿申报,由省国资委选择确定,与被评价中介机构综合排名相近的优先。
(三)法人专家单位开展评价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审阅中介机构提交的书面汇报材料,包括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自查情况,以及与评价相关的其他内容;
2.审阅审计报告,对包含多家下属主体的审计项目原则上抽取不低于20%的审计报告样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合并报表10%及以上的子企业审计报告全部抽取),合并审计报告为必评样本;
3.抽查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4.向省国资委相关业务部门、监事会及被审计单位了解中介机构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并取得监事会和被审计单位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的评价表;
5.对质量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根据审计质量评价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初步的质量评价报告。
(四)个人专家对质量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核。主要工作包括:
1.审阅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整体质量情况进行把握;
2.对法人专家单位撰写的初步质量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法人专家提出的质量扣分合理性进行审核。
(五)质量评价意见沟通。个人专家与法人专家进行沟通,取得一致或多数意见后,由质量评价专家组将初步评价意见与被评价单位和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
(六)法人专家完成审计质量评价报告,并盖章报送省国资委。审计质量评价报告主要包括:总体质量、主要问题、有关扣分因素、被评价单位主要沟通意见、评分结果、个人专家签署等。
第三十四条 未被抽到审计质量专家评价的省属企业年报审计项目,由省国资委按照统一评分标准进行常规评价打分。
第三十五条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分以下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A级,80~90分之间为B级,60~80分之间为C级,60分以下(或发现存在与企业严重通同舞弊行为、重大实质性审计差错、严重缺省重要审计程序等问题的)为D级。
以后年度发现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原则上该中介机构当期质量评价结果降一级。
第三十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评价结果与审计付费直接挂钩。质量评价为A级的,全额支付审计费用;质量评价为B级和C级的,每扣1分扣减审计费用的0.5%;质量评价为D级的,扣减50%审计费用。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的质量评价结果,作为中介机构能否连续承担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审计质量评价连续为A级的,中介机构连续承担同一项目审计可达5年(含中标当年,下同);未连续A级的但达B级以上,连续承担同一项目审计可达3年;第4年为B级及以下的,不得再承担下年度审计工作。
(二)审计质量评分为C级及以下的,中介机构不得继续承担该项目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其中评为D级的,其签字的注册会计师5年内不得担任省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审计项目的主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每年将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中介机构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诚信档案,作为以后年度竞标项目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取消其竞标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省属企业审计业务:
(一)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同一报告的同一事项经2次修正仍未解决问题的;
(三)在竞标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行为的;
(四)未经同意,将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的;
(五)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相关信息,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中标后无故弃标的;
(七)对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不予配合的;
(八)年度质量评价为D级的;
(九)其他严重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违法违规执业的,省国资委将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依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导致审计受到限制的;
(三)向中介机构虚假或未完整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导致报告结果失实的;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参加竞标评价工作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与竞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透露竞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的;
(二)在评标评价过程中,未履行勤勉义务,评标评价结果明显有失公正的;
(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竞标和审计质量评价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省属企业所属企业的相关审计业务原则上由省属企业本级负责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3〕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竞标工作细则〉和〈审计质量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4〕4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审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1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竞标评分标准
2.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价评分标准
3.省属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情况表
附件1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竞标评分标准
(2020年)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一、客观要素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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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综合 排名 | 15 | 上年度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家,排名在1~5名得15分,6~10名得14.5分,并以此类推至96~100名,得5.5分;上年度未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家,但进入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的,排名在1~5名得5分,6~10名得4.5分,并以此类推至46~50名,得0.5分;未进入上述两项排名的,不得分。省内排名前3的,可参照不低于全国6~10名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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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誉 | 10 | 根据近3年有关部门质量评估、执业能力核查结果和受到处理处罚情况打分,最高得6分,受到处理处罚的,根据处理处罚种类、次数、所属分所等情况分类分档酌情扣分。近3年承担省国资委委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综合质量评价均在A级以上的得3分,1次B级的得1分,2~3次B级不得分,C级的扣1分。采用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得1分;采用其他组织形式的不得分。 |
审计经验 | 5 | 近3年承担过单个审计项目标的资产总额最高在1000亿元、500亿元、300亿元和100亿元以上的,分别得5分、4分、3分和2分;在100亿元以下的,得1分。 |
二、审计方案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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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认知 审计策略 | 25 | 根据竞标人是否充分了解审计项目经营范围、行业背景、运营特点、业务流程、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关键风险点,是否准确把握竞标项目的审计意图和所要达到的审计目的,是否全面响应竞标文件所要求关注的重大事项,并按照审计准则及省国资委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审计对策、方法、程序和计划等情况给分。对项目认知充分,对竞标要求能全面响应的,得20~25分(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项目认知一般,对竞标要求基本能够响应的,得10~20分;项目认知偏差较大,对竞标要求响应存在一定缺陷的,得0~10分。 |
质量控制 | 8 | 根据中介机构内部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的完善程度,酌情打分(满分为2分);根据具体项目审计过程中各环节质量控制措施,包括项目委派、人员培训、现场监控、工作底稿管理、分歧解决和职业道德遵循情况,酌情打分(满分为4分);根据审计业务基本完成后的复核级次,酌情打分(满分为2分),有三级复核程序的得1分,有四级及以上复核程序的得2分,只有二级及以下复核程序的不得分。 |
力量安排 力量安排 | 审计项目负责人资历和经验 | 6 | 根据审计项目负责人资历年限和工作经验给分。资历年限:15年以上的,得3分;10~14年的,得2分;5~9年的,得1分;5年以下的,不得分。工作经验:富有经验,且审计过多个集团和多个行业项目的,得3分;有经验,审计过集团型项目的,得2分;具有一般经验的,得1分。 |
审计力量匹配程度 | 6 | 根据项目组力量安排是否与审计项目规模、复杂程度、项目要求匹配给分。审计力量安排充足,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占全部审计人员比例达到1/3的,得4分;每增加1个注册会计师人数,加0.2分,最高加2分。 |
时间安排 | 2 | 以省国资委竞标邀请书要求递交审计报告时间为基准。审计工作时间分步安排合理,承诺按竞标邀请书要求按时完成审计项目的,得2分;承诺完成时间超过竞标邀请书所要求时间的,为废标。 |
标书制作 | 3 | 标书及竞标文件目录清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程序合理、方法得当和签署齐全的,得3分;上述要素有瑕疵的,酌情扣分;标书内容有重大遗漏或不按要求签署的,不得分。 |
三、费用报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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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价 | 20 | 审计费用报价偏离平均值50%以上(不含)的竞标人,作为异常报价竞标人处理,视为无效投标。以排除异常报价竞标人计算的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视各竞标人报价与基准价的偏离度给分。报价偏离度绝对值在5%以下的(含,下同),得20分;5%~10%的,得18分;并以此类推至报价偏离度绝对值在45%~50%的,得2分。为充分考虑国内外大型知名中介机构专业水平、质量控制要求更严,人工成本更高等实际情况,按竞标人上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排名在审计费用偏离度上给予一定倾斜。排名前5位的,偏离度可扣除10个百分点;6~10位的,可扣除7.5个百分点;11~15位的,可扣除5个百分点;16~20位的,可扣除2.5个百分点。省内排名前3的,可参照不低于全国6~10名。 |
四、贡献加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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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加分 | 8 | 1.质量评价贡献加分。前3年,担任某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质量评价法人专家,对被评价项目存在的审计质量问题有重大发现的,在参与该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竞标时,给予加分奖励,即除沟通和时效性因素外,被评价项目扣分在5~10分的(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加2分;10~20分的,加4分;20分以上的,加5分。 2.审计重大贡献加分。前3年,在审计过程中,首次发现重大审计线索,并获得省国资委认可的,可获得2分加分,最多加5分。 3.专项任务贡献加分。前2年,承担省国资委重大专项任务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3分。 |
注:1.客观要素评分根据竞标人上年度经省国资委确认的相关要素进行;相关要素变化的,竞标时需提供证明材料。 2.贡献加分由竞标人提交,经省国资委确认后提供给评标小组。 |
附件2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价评分标准
(2020年)
质量评分内容 | 权重 | 扣分标准 |
总 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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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审计程序充分和适当性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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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审计范围完整性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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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是否都经过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或经审计未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是否列示并说明原因,原因是否合理。 | 3 | 应审未审的,除追加相应审计工作外,每遗漏1户扣1分;应出具审计报告而未出具的,除追加出具审计报告外,每遗漏1户扣1分,扣完为止。 |
2 | 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准确、完整,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是否列示并说明原因,原因是否合理。 | 3 | 合并范围有遗漏的,除修改审计报告外,每遗漏1户扣1分,扣完为止。 |
(二) | 审计内容全面性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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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和风险导向要求,需关注的事项是否均关注,重点事项揭示是否充分。 | 4 | 审计准则与省国资委要求核实、关注事项每遗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审计准则与省国资委要求核实、关注事项每遗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2 | 省国资委财务决算专项审计要求核实的事项是否全面核实。 | 3 |
3 | 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要求核实的事项是否全面核实。 | 3 |
4 | 省国资委职工薪酬专项审计要求核实的事项是否全面核实。 | 3 |
5 | 省国资委年度审计动态是否充分揭示企业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对事项描述是否全面核实。 | 3 |
(三) | 审计证据充分性 | 18 |
|
1 | 审计力量安排是否充足,是否与竞标承诺相符。 | 3 | 审计力量安排与竞标承诺不匹配的相应扣分。项目负责人资历、能力未达要求的,扣1.5分;注册会计师每少1名扣0.5分,助理人员每少1名扣0.2分,扣完为止。 |
2 | 审计程序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规定对现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进行盘点;是否按规定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等进行函证;是否对担保、诉讼、信用证等表外事项进行核实;是否按规定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分析性复核程序是否到位。 | 12 | 审计程序不合规的,或在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有瑕疵的,根据对审计结果的影响程度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3 | 质量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竞标承诺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均已实施,审计报告复核程序是否到位。 | 3 | 质量控制措施与竞标承诺不符的相应扣分,其中没有复核的扣1.5分,其他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的,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二 | 审计报告规范和公正性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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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报告格式规范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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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 4 | 审计报告正文格式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扣1分;签章不全的,扣1分;报表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数据勾稽关系不正确、不衔接、不一致的,每处酌情扣0.5~2分,扣完为止。 |
2 | 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 2 | 每一项按照:专项审计报告格式不符合省国资委要求的,扣0.5分;签章不全的,酌情扣0.5分;附报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数据勾稽关系不正确、不衔接、不一致的,酌情扣0.5~2分。 |
3 | 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 2 |
4 | 职工薪酬专项审计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 2 |
(二) | 审计意见恰当性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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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计报告意见是否恰当,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审计准则要求,存在应发表保留、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却发表无保留意见等情形的。 | 12 | 下属企业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不恰当但未影响集团合并审计报告意见的,扣4分;下属企业审计报告重要审计意见未体现在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中或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不恰当的,扣12分。 |
2 | 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潜亏因素,导致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不实”等情况未充分揭示披露的。 | 10 | 根据未披露的重大潜亏事项涉及的金额和权重酌情扣分。 |
3 | 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内控缺陷、重大风险隐患”未充分揭示披露的。 | 5 | 根据未披露重大内控缺陷、重大风险隐患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酌情扣分。 |
(三) | 信息披露准确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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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计报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准确 | 4 | 审计报告所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扣0.5~1分;单体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完整、详尽、准确的,每户扣0.5~1分;各企业重要的信息未体现在集团合并审计报告中的,扣0.5~1分,扣完为止。 |
2 | 省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准确。是否充分披露权利受到限制资产的情况。 | 6 | 省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报表格式、内容不够完整、准确的,每个专项审计报告扣0.5~2分,扣完为止。 |
三 | 沟通解答及时性和充分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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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 | 2 | 沟通充分不扣分,不充分扣1分,不作沟通扣2分。 |
(二) | 与省国资委财评处、考核处和监事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解答 | 6 | 沟通充分,能及时解答质疑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补充意见的,不扣分;沟通不充分,未能及时解答质疑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补充意见的,扣1~5分;没有沟通的,扣6分。 |
四 | 管理建议书建设性 | 5 | 没有管理建议书,扣5分;有建议书但建议笼统、可操作性差的,视情况扣1~4分。 |
五 | 审计工作时效性 | 扣分项 | 未按业务约定书确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正式、全部审计报告,扣除不可控因素,每超出1天扣0.5分,涉及多个专项审计报告的,专项报告每超出1天扣0.5分。最多扣5分。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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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情况表 |
编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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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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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 名称 | 项目委托 单位 | 审计中介 机构 | 审计项目 类型 | 纳入审计 | 出具审计报告数量 |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选聘方式 | 审计费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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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户数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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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选聘方式主要是指开展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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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国资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