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600002575262N/2019-0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公开日期: 2019-08-26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
        关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6-20 14: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字号:[ ]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动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为目标,以出资人管资本为主强化激励约束建设为遵循,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中发2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当前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际,强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

          《办法》紧紧围绕中发22号文件和《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一是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引导中央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二是工资增长还应当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进行调整,进一步协调不同效率的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关系,提高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国资委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的行业与企业,尤其是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确保企业职工工资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同时,对中央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办法》也明确将予以适度支持。

          《办法》在从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工资分配关系,加大出资人向中央企业董事会授权的同时,也同步对责任落实和制度配套进行了规定。一是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界定企业违规责任,并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巡视等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实现权责对等,监管到位。(转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